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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冈:10月前完成禁养区猪场关闭搬迁工作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9-04-15

4月1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代拟了《佛冈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方案意见稿》)。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通过佛冈县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因为这个是征求意见稿,与最终的方案肯定存在很多差距。”4月8日,佛冈县农业农村局畜牧股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强调,一切以最终方案为准。

生猪养殖污染形势严峻

一直以来,佛冈都有生猪养殖的传统,全县有大大小小的猪场200多个。近两年珠三角城市环保压力加大,大量养猪场北移,带动佛冈县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佛冈的生猪养殖场也在原有数量基础上翻了几番,带来了严峻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目前,佛冈大多数畜禽养殖场分布在城乡接合部、村庄旁,点多面广,且大多为无证照养殖场,农业、环保部门和辖区镇很难有效监管。在一些养殖场密集的地方,由于污染减排设施不到位,污水横流,臭气熏天,苍蝇漫天飞舞,简直惨不忍睹。无序的生猪养殖对水、国土(耕地、林地)、大气、林业等生态环境带来破坏,同时对防疫安全和社会发展带来危害,周边群众的投诉也日益增多,引发的矛盾越来越严重。

例如本报去年11月份报道的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上新围三叉塘附近的三个猪场污水直排问题,就一直引发很多村民投诉。记者当时在现场看到,整个养猪场没有任何减排措施,猪粪猪尿都是通过一条水泥修建的小沟直排到下面的池塘,整个猪场弥漫着一股排泄物的臭味。这种污染状态持续了近一年。

随后,佛冈县农业农村局回复记者称:三叉塘塘边有周仁水、熊运娇夫妇猪场和吴祖武、陈秀连夫妇猪场两家猪场。两家猪场基本无环保设施,猪粪猪尿直流附近鱼塘。经工作人员宣传教育,2个场主都承诺生猪全部出栏后,不再在此养猪。

近日,有附近村民告诉记者,该养猪场日前已经停止排污了。

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部清理

根据《方案意见稿》要求,佛冈计划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关闭、搬迁工作;同时完成禁养区外年出栏1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的整顿规范工作,确保有效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佛冈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无害化、集约化、循环化、生态化。

《方案意见稿》表示,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户),坚决予以全面清理拆除。各养猪场(户)应当于2019年8月31日前自行关闭,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应养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各镇政府会同县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清理。对位于禁养区内具有完善的合法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迁的生猪养殖场(户),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非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限期补办手续,不补办或者无法补办齐全合法手续的,不得继续进行生猪养殖,坚决予以清理拆除。

据悉,需要补办的手续初步确认是以下这些:不在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界定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登记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地类为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野猪养殖的需办理三有动物驯养繁殖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种猪(仔猪)生产经营的需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完善养殖档案及养殖备案手续(各镇动监分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需办理《排水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全县摸底排查已经完成

《方案意见稿》要求,全县上下要以《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为依据,根据第一阶段对全县生猪养殖场基础信息的摸底情况,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对佛冈县禁养区、非禁养区生猪养殖场进行界定;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禁养区需清理、对非禁养区内需补办相关手续的生猪养殖场(户)逐一核对汇总,由镇长签字盖章后,报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县生猪养殖场基础信息的摸底排查工作我们今年2月份就完成了。等这个工作方案确定下来,我们就可以尽快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希望能够尽快完成生猪养殖整治工作。

据悉,为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佛冈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袁卫国同志为组长,范辉煌等为副组长的佛冈县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并且将成立由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供电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县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联合执法队,各镇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队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猪养殖工作。

《方案意见稿》强调,县、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要求。对于禁养区内及非禁养区内无完善审批手续、无养殖档案或未进行养殖备案而进行违法养殖的生猪养猪场(户),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检疫证明。运输车辆不得承运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生猪屠宰场不得屠宰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对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