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地方农场职工)的原则,全省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均可以获得这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90%,即每头负担45元;市、县财政负担10%,即每头负担5元。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暂行办法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抵扣、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