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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养禽户补贴政策 扑杀有补助税费可减免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4月12日,记者从辽宁省畜牧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及省有关部门积极扶持发展禽业生产,并出台财政补贴及减免税收等政策,以保护养禽农民及养禽企业的利益。

  为防治禽流感,辽宁省普遍实施了禽类注射免疫。其中由国家认定的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其他养禽场根据养殖户自愿采取非强制性免疫。通知明确,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各级财政负担50%,养殖场(户)负担50%。禽流感疫苗经费补助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补助标准为商品鸡、鸭每只10元,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为中央20%、省30%、市县50%;种用鸡鸭每只补助20元、商品鹅每只15元、种用鹅每只30元、幼禽及其他禽类按市值的2/3补助。

  此外,辽宁省还将从税收等方面对禽类养殖个人和企业给予诸多减免。其中,从今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禽肉产品,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因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因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企业、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使用车船免征2004年车船使用税。

  而对2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由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将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河道工程修建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将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种禽检验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 (沈阳晚报 郭宏颖 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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