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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与中科院天津所签订技术许可与委托开发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9-06-14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甲方”)与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天律所”或“乙方”)拟于董事会通过后签署《技术许可与委托开发合同》。
本次对外投资为广济药业与中科院天津所就“大肠杆菌从头合成维生素B12技术”签订进行技术许可与委托开发的合同,广济药业投资金额:研究开发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专利许可费300万元(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未来十年产业化提成。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广济药业于 2019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广济药业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广济药业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鉴于,
1.中科院天津所已经拥有大肠杆菌从头合成维生素B12(以下简称VB12)技术,并正在申请相关专利;
2.广济药业有意愿独家使用中科院天津所上述成果并支付相应费用,同时在此基础上投入研发费用委托中科院天津所进一步进行技术研发,双方共同推动该技术的产业化。
根据双方拟签署的《技术许可与委托开发合同》,中科院天津所研究开发项目的金额和目标如下:
1、就本合同的技术使用及委托开发事宜,广济药业向中科院天津所支付对价:研究开发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专利许可费300万元(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未来十年产业化提成;
2、利用大肠杆菌发酵,缩短发酵时长,提高VB12产量;
3、中科院天津所协助广济药业在医药、食品、饲料用添加剂中的任一领域完成大肠杆菌作为VB12产品生产菌种的报批许可。
技术许可及授权:
(1)在合同执行有效的前提下,广济药业获得标的技术的永久性独家使用权,直至法定专利期满。在合同执行有效的前提下,标的技术未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形下,标的技术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广济药业永久性无偿使用。
(2)在广济药业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关阶段研究开发费用后,因履行本合同委托开发事宜所形成的相关阶段的新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相关技术成果许可或转让其他方。
(3)在本合同执行有效的前提下,中科院天津所承诺:不针对本合同技术成果,绕开广济药业申请新的专利,不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升级本合同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