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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一阶段协议文本中与肉类进口、农业和饲料等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01-21  
  当地时间1月15日,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美双方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
  农产品贸易部分才是重头戏。
  划重点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需要。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总体是平衡的。
  2.进一步完善在技术转让方面的制度,完全符合中方改革开放方向。双方在技术转让方面权利义务对等。
  3.增加中美农业合作有利于满足我国消费需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4.双方就汇率问题达成平等互利的共识,协议相关内容绝非《广场协议》的翻版。
  5.关税退坡符合第一阶段谈判预期,为下一步谈判争取了主动。
  进一步解读:协议文本中与农业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中美农业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协议中的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一章,覆盖乳品、禽肉、牛肉、猪肉、加工肉类、水产品、大米、水果、饲料和宠物食品等双边农业合作重点领域。
  专家表示,协议的实施将大幅增加中方自美进口农产品,这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美方关切,但不会对国内农业产生冲击,更不会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能确保中国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与此同时,自美进口农产品还应符合我国进口监管标准等要求。
  中国是全球最大农产品进口国,进口额占全球农产品贸易额的1/10。其中,中国85%左右的大豆消费要靠进口,每年进口大豆约为9000万吨。
  “中国人口比美国多10亿人、耕地少10亿亩,两国有广阔的农业合作空间,扩大进口有利于填补国内供需缺口。”张燕生说。
  高凌云分析,一方面国内需求越来越大,我国完全有市场容量进口农产品;另一方面通过进口农产品能丰富老百姓的选择、降低消费成本。
  一份平等互利的协议,不只是单纯一方的买买买。此次协议一大看点是为扩大中国农产品对美出口打开大门,这是重要的实质性成果。
  在经贸磋商过程中,美方公布了允许中国熟制禽肉输美的最终规则,中国成为继加拿大、墨西哥、智利等国之后有资格向美国出口自产原料熟制禽肉的国家。美方还承认中国鲶鱼监管体系与美国等效,并允许来自中国的香梨、柑橘、鲜枣等向美国出口。
  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近800亿美元,其中对美出口77亿美元,约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10。随着此次对美农产品出口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并解决了一些僵持10多年的出口障碍,我国农民和产业界也将实实在在受益。
  协议提出,中方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小麦、玉米、大米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程大为表示,按照配额管理,中国一年将进口总量2000多万吨的谷物,占全年粮食消费量的比例不过3.4%,即便全部用完配额,对国内市场影响也很小,“中国人的饭碗依然端得稳,饭碗里装的主要仍是中国粮。”程大为说。
  根据协议,中国将从美国进口部分小麦、玉米、大米,但数量严格控制在关税配额范围内。据悉,中国的小麦、玉米和大米三大主粮自给率从未跌破98%,这意味着扩大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市场进口谷物,只是为了品种调剂,不会突破配额限制。
  “我们会坚守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不会突破。”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强调。
  根据协议,中方将增加对美国乳品、牛肉、大豆、水产品、水果、饲料、宠物食品等农产品进口,今后两年平均进口规模为400亿美元。在程大为看来,中美双方农业互补性很强,是天然的农业合作伙伴,扩大自美农产品进口有利于满足我国消费需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2018年,我国大豆消费量为1.05亿吨,国内产量仅1600万吨,缺口十分明显。扩大进口美国大豆,将有效缓解国内紧缺,满足国内饲料蛋白需求。此外,我国农产品消费结构正在升级,扩大进口有利于优化食品结构、丰富百姓餐桌、更好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也有利于节约资源,推动国内农业加快创新步伐、提高生产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增加自美进口农产品,要基于市场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美国农产品的价格应当有竞争力,必须符合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就意味着,美国企业想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份额,必须提高竞争力,让中国企业和消费者自愿购买,这也避免了部分美国供应商‘坐地起价’的可能。”程大为说。
  刘鹤:中美达成的农业领域协议不会影响第三方利益
  据央视新闻,当地时间1月15日中午,中国经贸代表团在白宫同美方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后,下午在下榻宾馆举办记者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回答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有关中美达成农业领域协议、大量进口美国农产品对中国和其他贸易伙伴影响的提问。
  刘副总理表示,谈判过程中有两个重要条件:第一是不伤害第三方;第二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中国在大量进口的过程中,是按照市场原则供给规律进行。企业根据消费者需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进口。进口后要面临消费者的检验。因此整体上,不会影响第三方利益。
  刘副总理指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任何国家想进口多少就可以进口多少,而是要展现出产品的竞争力。要对中国的家庭主妇有吸引力,如果在价格和质量上没有吸引力,那说明企业本身没有做好。
  协议中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内容
  内容相当长,中华粮网把涉及到的内容名目进一步列举,大家可以根据需求往下翻。
  附录一农业合作
  附录二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附录三禽肉
  附录四牛肉
  附录五活种牛
  附录六猪肉
  附录七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附录八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附录九水产品
  附录十 大 米
  一、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中国应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附录十一 植物卫生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业发展的饲料需求,中国应:(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以及(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中国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三、中国应:(一)1.在收到美国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
  对中国出口审批申请 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以及2.在申请审查完成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以及(二)在收到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若美国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种产品输入中国许可,但该许可:1.于2017 年 1 月1 日或之后失效,或2.预期将在该日期后失效,向该制造商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应:(一)在收到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申请9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将产品列入中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二)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新申请 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并发放许可,允许产品进口;以及(三)在收到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续期申请20 个工作日内发放续期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货物违反适用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有关部门。双方应就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三 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
  附录十四 关税配额
  一、中国应确保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关税配额措施应符合中国特定农产品关税配额案专家组报告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第 152 号减让表第一部分第 1(B)节中的承诺。
  二、中国每年小麦、大米和玉米的总体关税配额应于当年 1 月 1日前分配至最终用户。中国应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三、中国对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资格、分配、返还、再分配和处罚的要求,不得区别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并应同等适用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中的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中,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的“最终用户”和“企业”包括国营贸易企业。
  四、中国应于每年 10 月 1 日前对未使用并返还的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量(包括未使用并返还的分配给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量,或定为“国营贸易配额”的配额量)进行再分配。仅有新申请者和除退回未使用小麦、大米和玉米配额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应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五、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所有分配量均应为商业可行的装运量。
  六、中国应确保规定并公布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应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加工或销售相关。中国应确保充足数量的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实体(包括新的配额申请者)有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并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七、与中国的世贸组织义务相一致,中国将应美国请求,提供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相关的信息。
  八、每一方如有关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告,应在公共网站上公开,并及时公布上述内容的变更情况。依据“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双方将应其中一方请求就关税配额管理进行磋商。
  附录十五 国内支持
  附录十六 农业生物技术
  一、为有助于实现农业生物技术对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好处,双方同意开展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交流,并有意采取措施,增进公众关于农业生物技术参与和公众对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科学信息的认知,以增强公众对在农业和食品体系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和接受程度为目的。
  二、中国应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采用透明、可预测、高效及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流程。对于用作饲料或加工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中国应大幅缩短以下两项之间的平均时间至 24 个月以内:(一)此类产品审批正式申请的提交;以及(二)该产品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中国安全评价程序应以相关国际标准以及食品法典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建议为基础。中国所开展的任何安全评价应基于以恰当方式获取并以恰当统计方法分析的科学数据和信息。
  三、双方应加强生物技术监管交流,以增进互相理解与便利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贸易。
  四、中国应:(一)在收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用于正式批准申请而提交的申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展完整性预审查,通过对比申请表和申报书要求,将申报书中不齐全之处告知申请人;(二)受理申请人关于食品、饲料和加工用途农业生物技术产品进口批准流程的申诉,并在收到合理申诉后采取整改行动;(三)当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需要额外信息来完成安全评价时,在确定需要额外信息的会议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提供所有此类信息,并向申请人书面解释通知提供的信息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有何相关性;(四)申请人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提交额外信息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将尽快、以必要频率召开会议,以便完成申请审核;以及(五)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并视申请数量,根据需要尽可能增加会议召开频次。
  五、中国批准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有效期应不少于 5 年。
  六、中国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就源于转基因微生物的食品成分审批,建立并公布一套简化、可预测、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高效的安全评价流程。
  七、中国应:(一)全年不间断受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二)如果一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正式批准申请在向美国监管机构提交申报书后但向中国监管机构提交前,向中国提交申报书,在收到申报书 5 个工作日内,对照该产品正式申请提交后将适用的批准要求,开展申报书完整性预审查;(三)在收到正式申请后启动审查该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四)不要求提供对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评价不必要的信息;以及(五)对于任何通过中国安全评价的产品,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批准决定,并颁发生物安全证书。
  八、若出现影响美国货物出口至中国的低水平混杂的情况,中国应:(一)尽快向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告知该低水平混杂事件,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补充资料,以协助中国就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二)向美国提交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风险或安全评价综述;(三)确保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没有不必要的拖延;以及(四)在决定如何处理低水平混杂事件时,考虑美国或其他国家提供的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价及批准情况。
  九、对于无意或者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低水平混杂事件,中国应基于个案开展分析评估,尽量降低对贸易的影响。
  十、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低水平混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解决低水平混杂的务实做法。
  附录十七 食品安全
  一、双方不得实施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食品安全法规或要求另一方监管部门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行动,且应只使用该法规和要求该行动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需程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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