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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进出境要层层严检——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征求WTO成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第62号局长令,颁布《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及有关单证。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如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做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办法》指出,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办法》指出,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做转基因项目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并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确认为非转基因产品的,出具非转基因产品证明。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棉花种子;五、蕃茄种子、鲜蕃茄、蕃茄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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