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走出去”门槛降低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0-15
     今后,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再也不需要向商务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将享受到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记者11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审批程序。商务部官员表示,该《规定》的出台,是商务部落实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步骤。《规定》降低了企业“走出去”的门槛,为境外投资管理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该《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具体条款中也未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出不同规定。这保证了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

     《规定》同时要求,“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在核准内容上,明确要求有关核准机关主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取消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此外,对地方企业在135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项,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下放了审批权限;将企业申报材料由10项减至5项;明确将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