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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9年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9年3月4日收到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硫氨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甲硫氨酸的产量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硫氨酸,俗称蛋氨酸
  英文名称:Methionine
  化学分子式:C5H11NO2S
  化学结构式:按照构型的不同,甲硫氨酸可分为DL-甲硫氨酸、D-甲硫氨酸和L-甲硫氨酸。
  L-甲硫氨酸
  物理化学特性:甲硫氨酸通常为白色或浅灰色粉末或片状结晶,溶于水、稀酸和氢氧化钠(钾)溶液,微溶于乙醇,不溶于醚,对强酸不稳定。
  主要用途:甲硫氨酸是禽畜类动物生长所必需的氨基酸之一,是生物合成蛋白质的“骨架”氨基酸,广泛应用于动物饲料、医药和食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0400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甲硫氨酸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甲硫氨酸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甲硫氨酸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9年4月1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0年4月1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10月10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6 65198477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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