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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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