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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4-23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文文号】农渔发〔2019〕14号

【签发时间】2019年4月16日

【印发时间】2019年4月16日

 

各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为落实2019年全国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推广江苏、天津等6省(市)两年以来试点成功经验,我部决定2019年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省份: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以及大连、青岛、宁波等18个省(区、市)。加上已开展试点的天津、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6省(市),2019年全国24个省(区、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  

  二、试点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试点省(区、市)应尽快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源头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有关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借鉴江苏、天津等省(市)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进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力争达到年内各试点省(区、市)全部确认渔业官方兽医、全部建立检疫申报点、全部实现电子出证等试点工作目标,并做好试点工作成效的宣传。请各省(区、市)将2019年试点工作方案和2019年试点工作总结,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

  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59192976

  传    真:010—59192918

  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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