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 1027 号公告,正式出台《发酵饲料管理规定》,文件将于202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国内发酵饲料行业首部专项管理规定,标志着发酵饲料正式纳入规范化监管新阶段。
本文将聚焦定义、原料、菌种管理等核心合规条款开展系列解读。
法规要点:
本规定所称发酵饲料,是以降解饲料原料大分子物质、消除 / 减少抗营养因子、提升原料饲用价值为目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微生物菌种(可搭配酶制剂),对限定饲料原料发酵处理得到的产品。统一按照单一饲料管理。
解读:
不要再将发酵饲料当作菌种、菌剂类饲料添加剂宣传与归类,产品资质、标签、监管标准全部参照单一饲料执行。
PART.02原料红线法规明确,发酵基质仅可选用《饲料原料目录》原料,排除目录第 9 类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第 10 类鱼及其他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解读:
❌ 鱼粉、虾壳、动物副产品等动物源性原料,不允许作为发酵底物;
✅ 仅可采用合规植物类等允许目录原料进行发酵。
⚠️重点提醒:大量传统水产发酵饲料配方受本条直接影响,企业需要提前调整配方结构。
PART.03菌种强监管菌种是发酵饲料的核心,新规设置严格准入门槛:
✅ 仅允许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微生物菌种;
✅ 生产使用菌株必须在合规菌种保藏机构备案保藏,留存鉴定、安全评价资料;
✅ 产品标签必须标注菌种中文名称、拉丁学名、菌株编号、菌种保藏备案编号。
❌ 禁止使用无备案、来源不明的自制菌种。
前期筹备提醒对外销售发酵饲料,需依法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仅企业内部自产自用、不对外售卖,无需办证,但菌种管理要求同样严格。
发酵生产车间、设备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饲料生产线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