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提出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八要点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7-27
     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多年来,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的一些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现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也体现出与现代畜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改革畜牧兽医体系成为业内人士呼吁最强烈的一件大事。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了《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全省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八项要点:

    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将以公益性为主。

    要点一: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改为监督管理性质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浙江省把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改为监督管理性质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并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下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药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指导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饲料。

    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控;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等职能。各地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定编。定员,所需经费全额歹队当地财政预算。同时,这些机构的检疫和其它管理费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点二:现有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站所属经营实体改制为企业。

    浙江省将现有市、县(市、区)两级畜牧兽医站中从事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的经营实体,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陶、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改制为企业。要求凡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职能,都要尽可能转给企业承担。

    要点三:实行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振拄制度。

    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工作在乡镇的原则,浙江省将实行县(市、区)畜牧兽丢监督管理机构对乡镇实行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派驻制。各地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检疫任务的需要,在乡镇或按区域设立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其编制、经费均纳入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

    帆构;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承担动沏防疫监督和检疫的工作,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的组织工作。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由县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乡镇政府管理。

    要点四:原在编畜牧兽医人员有条件优先聘用。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叽构原则上实行全员聘任制,各地可参照《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配备参考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从紧核定人员练习编制。从市、县(市、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现有在编人员中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可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凡从现有市、县(市、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招聘的,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畜牧兽丢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派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乡镇畜牧兽医站整体转为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

    要点五:解决原在编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切实解决好原在编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凡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的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在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人员,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合理经济补偿。

    要点六:乡镇动物诊疗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服务将获报酬。

    乡镇畜牧兽医站改为动物诊疗服务机构后,其受委托承担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及培训、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以及政府对其补助的各项费用可继续保持不变;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服务,付给合理的报酬,充分调动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

    要点七:鼓励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的员工参与改制。

    浙江省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整体改制的优惠政策,鼓励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的员工参与改制。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改制后,优先获得“购买服务”的相应业务及经费,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原有的经费补助仍可予以保留。

    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经费将有增无减。

    要点八:各级政府要保障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经费。

    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后,各级财政用,于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和防疫等畜牧事业的投入非但不能减少,还应有所增加。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的落实,并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购买服务。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聘用人员要精干、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保证,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的状况。此外,各级政府要增加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和动物卫生监督装备的投入,充分调动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疫病诊疗组织承担公益性服务的积极性,完善社会化的动物防疫体系。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由各地根据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消费量情况,按照确保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需要决定,其派驻乡镇或区域的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作人员按照畜禽养殖量、总人口数(与畜产品消费量正相关)配备。一般按每4万头猪、牛、羊等大牲畜饲养量配1入;每50万羽家禽饲养量配1人;每10万人口配1人的标准,汇总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