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制定《畜牧法》的议案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3-14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姜德明

    畜牧业是农业的支柱产业;加快畜牧业发展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重要措施。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增加农民收入,拉动种植业发展,而且能带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以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动物卫生问题日益突出,而现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体系仍存在严重缺陷,动物卫生问题已成为制约畜产品出口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并对整个防、检、监各项工作产生严重影响。故须抓紧完善我国畜牧兽医行业的法律体系,以尽快提升动物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我国畜牧兽医行业中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已有“一法四例”,即《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其对我国畜牧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因其原则性强、要求多、对应的法律责任少、处罚力度弱,不便实际操作(尤以《动物防疫法》过于原则性)。故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的《畜牧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扶持畜禽发展。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支持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二、理顺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多头共管(在饲料管理行业有饲料主管部门、兽药管理行业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管理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猪屠宰管理有生猪流通管理部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不能很好适应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故建议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并行的兽医管理体制,使公益性的防疫执法行为与经营性的诊疗服务相分离。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三、注重市场监管。一是强化执法监督。尽快将执法监督和执法本身相分离,明确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者实施监管。二是坚持秉公执法。尽快提高执法者自身执法水平,不断改进执法手段和方法。三是规范市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强制措施坚决从源头上卡死生物制品。四是注重全程监控。依法对畜禽饲养、繁育、流通、加工、贸易实行全程卫生监督,不断完善和强化实验室检测手段。

    四、提高服务水平。国家扶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应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五、保障产品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畜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的使用、畜禽运输和经营的管理(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畜禽疫病防治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技术标准,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科学饲养技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