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 齐景发出席执法巡航启动仪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根据中越双方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于6月30日同时生效。

  6月30日上午,在海南省洋浦港举行了隆重的协议生效巡航启动仪式,农业部副部长、中国渔政总指挥齐景发,海南省副省长李礼辉,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炳南出席了仪式。参加启航仪式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交部、人事部、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农业部、广州军区司令部、南海舰队、边防部门代表和部分渔民代表。

  上午11点整,齐景发宣布:“执法巡航编队启航!”由中国渔政、海军、边防等18艘执法船只组成的巡航编队驶离洋浦港,前往协定水域巡航执法。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同时签署。从2001年4月起,中越双方围绕渔业协定中有关剩余问题先后进行了20轮磋商,最终就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并于2004年4月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为两个协定一并生效创造了条件。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中越两国在进行北部湾划界的同时,对北部湾渔业活动做出的过渡性安排。协定通过设立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等形式,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北部湾划界对现有渔业活动的影响。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中越两国共同养护和合理利用北部湾渔业资源、实现北部湾沿岸地区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越两国陆上相接,海上为邻,多年来共同利用和开发北部湾海洋与渔业资源。协定生效后将对我国沿海渔民传统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带来一定的影响,渔业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也要相应做出调整。根据协定规定,中越两国一方渔船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另一方(即分界线另一侧水域)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齐捕捞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并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或检查监督。协定还规定了双方对等的、进入对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等,其中“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渔船数每年减少25%,4年后全部退出对方一侧水域;而双方进入“共同渔区”对方一侧的渔船数则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协商确定,双方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

  有关人士指出,专属经济区制度是国际渔业管理的必然趋势,广大渔民要正确理解协定的意义,自觉遵守协定。日前农业部和外交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协定的宣传工作,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保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同时加快沿湾渔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压缩捕捞强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受协定影响的部分渔民转产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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