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决通过《农机化促进法》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我国第一部促进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5日表决通过,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规定。

  为了能够更好地调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同时规定,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免费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问题较多,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解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问题,保护农民利益,法律明确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违者除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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