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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第29号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关于举行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反倾销案
    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的公告
    2001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开始进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国家经贸委定于2002年1月22日上午9:00举行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任何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一式20份)和相关详细材料(一式6份)。登记方式为派人送达或邮寄送达书面申请,也可以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1704室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乌铁军、杨庆安
    联系电话:010-63193927、631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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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acs.gov.cn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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