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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6-0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

 

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补栏积极性受到冲击。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针对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10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81日至20197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备案申请、兑现贴息、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审核程序,准确测算贴息金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及时通知相关养殖场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是加强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要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是及时拨付资金,保护农民利益。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监管局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1130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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