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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问题的通知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84]船河字314 号《关于对“渔业船舶
   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归属问题函”的答复》,各地已在执行。为避免对
   该文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新的矛盾,现就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的检验
   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船检部门(包括船检局各直属办事处、站,
   各渔船检验部门,各地方船检部门)遵照执行。
     一、为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及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船
   检工作的各个方面正在逐步深入改革。关于全国船检工作的分工问题,尚
   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在新的分工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仍
   应按过去两部联合签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验船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各地
   绘船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如确有名需解决的问题,可分别报送两局,以便尽
   快协商解决。
     二、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时,只有当船舶从事该项运输而要求船
   舶具有的适航条件超出了该船证书的容许范围,或者该船证书的有效期届
   满时,才需申请临时检验,并按下列原则办理。同时临时检验的签证有效
   期除因彤舶技术状况的限制外,应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
     1.船舶所运输的货物, 其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都不属于水产系统的
   单位,且该船又不停靠在以渔业为主的港口码头时,应向交通系统的船检
   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2.船舶所运输的货物,其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 有一方是水产系统
   的单位时,应向渔船险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三、当前,有些验船单位和验船人员工作作风不够端正,他们不注意
   和地方、厂方同心协力去解决船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树立真正为船东、
   船厂服务的思想;还有随意扣船、罚款、乱收捡验费、以权谋私等现象存
   在。这些般检作风问题,必须引起各级船检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立即予以
   纠正。
     四、以前各部门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仅涉及渔业船舶参加商业性运输时的检验临时分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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