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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发[2000]4号 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农牧发[2000]4号 

 

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饲料工业办公室,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近来,一些企业和饲养场家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杜绝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饲养过程中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农业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行业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饲料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组建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联合工作组,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堵截源头,严格监控该类药品的销售渠道。

二、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用药情况,对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要依法惩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通报。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牧养殖场和兽药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饲养过程中添加禁用药品的企业,要严格检验,严禁含有禁用药品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对擅自生产禁用药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扩大兽药使用范围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查处。

五、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人、养殖企业,以及畜牧兽医饲料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不得以科研名义变相推广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品;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不得刊登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饲料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查处工作,广泛宣传其危害性。要严格执行新产品审批制度,不得越权和随意审批新产品。对于越权和随意审批新产品,造成危害者,要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饲料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00年4月20日前将本辖区“联合工作组”的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八、各地在查处禁用药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联系。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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