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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77号:批准12个农业部检测中心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77号

    经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等12个质检中心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批准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并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中心印章。本次批准的12个部级质检中心的全称、监测范围和概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十二个部级质检中心的全称、监测范围和概况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位

邮编

联系

电话

审查认可

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农业环境

王振荣

张建伟

万晓红

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南京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农林大厦

210036

025-62212383

(2003)农(质监认)字第171号

首次认证

2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建材产品

李云涛

唐文锋

陆造成

广西乡镇企业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43号

530022

0771-5841316

(2003)农(质监认)字第172号

首次认证

3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渔业环境及水产品

李维平

王  梅

杨元昊

陕西省水产研究所

西安市三桥南沣惠路2号省水产所院内

710086

029-4521041

(2003)农(质监认)字第157号

增项认证

4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蔬菜品质及相应农产品

吕中华

钟世良

柴  勇

重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重庆市巴南区走马一村

400055

023-62552934

(2001)农(质监认)字第117号

增项认证

5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肥料

蒋庆功

高瑞杰

泉维洁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250100

0531-8935327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5号

复查认证

6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农作物种子

申雅娟

李洪建

王汝宝

辽宁省种子管理局

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3号

110034

024-86122341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6号

复查认证

7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农作物种子

迟  斌

王秀荣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

济南市花园路123号

2501000

0531-8012748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7号

复查认证

8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蜂产品

王盛桥

颜志立

何光明詹连生

湖北省养蜂工作站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王家湾附1号

430070

027-87286353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8号

复查认证

9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食品

严明德郭本恒钱  莉

上海乳品培训研究中心

上海市彭联路101号

200072

021-56036625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79号

复查认证

10

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牧草与草坪草种子

巴图尔江·贾帕尔

张步廉

宝丽德

巴特

新疆自治区草原总站

乌鲁木齐市燕尔窝路58号

830049

0991-2861059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80号

复查认证

11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饲料

柏  凡

李  云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

四川省成都市武候祠大街3号

610041

028-85583643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81号

复查认证

12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肥料

肖时运苏云辉杜沅沈

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长沙市芙蓉区东硝

410127

0731-4612794

(2003)农(质监认)字FC第082号

复查认证

    注:经研究,决定将农业部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玉米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业部牧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分别更名为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原授权认可证书和印章自批准之日起废止,并在30天内送交农业部质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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